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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草案)》的说明

来源: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6-08-29 22: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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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6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省禁毒委副主任
省公安厅副厅长 阳红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本《实施办法》的必要性
  打击毒品犯罪、阻断毒品危害是世界性难题。受特殊地理位置和庞大外出务工队伍等现实因素影响,我省面临毒品全线渗透的严峻态势:  除周边省份毒品入湘不断增加外,“金三角”、“金新月”及其他境外毒品从我省过境中转甚至直接入省日益严重;公路、铁路、航空、  邮政、快递、物流等都成为了毒品贩运渠道;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况时有发生;郴州、长沙等地区已经查获制毒窝点。截至2013年7月,全省登记在册的吸毒人数超过18万。吸食新型毒品的人员从农民、学生到社会成功人士都有;滥用针具导致艾滋病等传染病加速传播;查处的吸毒类治安案件占全部治安案件的14%,“两抢一盗”案件有30%为吸毒人员所为;因滥用合成毒品导致的毒驾、杀人、伤害等极端案例屡发。毒品问题已经成为危害公众健康、政府公信力和社会稳定的严重问题。
  我省曾于2004年制定《湖南省禁毒条例》,因与2008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2011年出台的《戒毒条例》有不一致的地方,2011年省人大常委会废止了该条例。目前广东、浙江、宁夏、重庆等省区市均制定了禁毒法的实施办法或禁毒条例。为进一步依法加强我省禁毒工作,制定《实施办法》是必要的。
  二、《实施办法》的起草过程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颁布实施后,省公安厅成立了由主要领导负责,从厅禁毒总队、法制总队抽调人员组成起草小组,开始了《实施办法》起草的准备工作。从2008年起,《实施办法》列入了历年省政府立法调研论证计划。2009年— 2012年,省公安厅提请省人大内司委提前介入指导立法工作,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的贯彻实施,在全省开展禁毒地方立法专题调研,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特殊人群涉毒群体收治工作、深入社区了解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开展情况,并先后赴云南、贵州、海南、山西、重庆等省市学习交流。2012年底,省公安厅起草小组拟订了  《实施办法》初稿,并发送全省各级禁毒部门和省禁毒委成员单位征求意见。2013年3月,《实施办法》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13年立法计划。3月 25日,省公安厅邀请省人大内司委、省人大法制委(法规工作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的领导和立法专家召开了立法论证会。根据立法论证会意见,省公安厅在再次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实施办法》初稿进行反复修改,于2013年5月向省人民政府报送了《实施办法》送审稿。
  省政府法制办收到送审稿后,书面征求了各市州政府、省禁毒委各成员单位、省编办、省监狱局、省劳教局(戒毒管理局)、省律协、省政协法制委、农工民主党湖南省委、华天集团、建工集团、老百姓大药房、省疾控中心、郴州市北湖区政府、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的意见。6月初,赴云南、重庆考察了打击毒品犯罪、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帮扶吸毒人员以及公安、司法分别主管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和戒毒工作的情况。6月中旬,配合省公安厅就集中收治涉毒重症人员问题专题召开了市州禁毒办主任、禁毒支队长、收治工作负责人会议,并实地考察了益阳的收治中心。6月下旬至7月初,到衡阳市、郴州市、郴州市北湖区和长沙市进行立法调研,听取了市县两级政府、禁毒委成员单位、禁毒协会、街道办事处、社区以及企业代表、律师代表、戒毒人员等方面的意见;实地考察了白泥湖戒毒康复所和白泥湖强制隔离戒毒所。7月4日至24日,在省政府法制网公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7月18日,召开了省直30多个部门参加的协调会。8月30日召开办务会,对《实施办法》进行了集体讨论。9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实施办法》。本草案共6章43条,对禁毒工作管理体制、禁毒宣传、毒品管制、戒毒措施、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禁毒工作社会化体系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成立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据此,《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分别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各级禁毒委员会、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以及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在禁毒工作中的职责。
  (二)关于禁毒宣传教育。禁毒工作重在预防。为切实加强禁毒宣传教育,《实施办法》作了如下规定: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体系,动员全社会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组织创建“无毒害单位”、“无毒害社区”;二是明确了教育部门和传播媒体的宣传教育职责;三是明确了公共场所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的预防教育职责;四是明确了公共场所、娱乐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义务和对从业人员的禁毒业务培训。
  (三)关于毒品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对毒品管制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为加大禁毒工作力度,提高禁毒工作有效性,《实施办法》从我省禁毒工作的实际出发,于第十四条补充规定了易制毒化学品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联合管理制度,第十六条补充规定了联合查缉毒品工作机制,第十七条补充规定了邮政、快递和物流企业的寄递验视制度,第十九条补充规定了娱乐场所的禁毒巡查和从业人员登记等制度。
  (四)关于戒毒措施。为进一步依法加强戒毒工作,《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药物维持治疗等各种措施戒治和挽救吸毒人员。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措施。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社区戒毒协议的内容。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的具体戒治措施。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强制戒毒诊断评估办法的制定及评估结果的应用。鉴于涉毒违法犯罪人员中的艾滋病人等严重疾病患者与其他违法犯罪人员混押存在重大卫生风险,不收押这些人员存在重大治安隐患的问题,《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羁押监管场所应当设立收治场所收治这类违法犯罪人员。
  (五)关于法律责任。《实施办法》在上位法设定的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对禁毒工作中需要加大处罚力度的作出了如下规定:一是加大禁毒防范措施的落实力度,对旅店、会所、网吧、俱乐部、文化娱乐等场所未落实禁毒防范措施的,设定了相应的处罚;二是加大对新的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处理,规定了邮政、物流、快递企业不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发现非法邮寄、运输、夹带毒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不报告的,给予警告和罚款;三是强化对涉毒广告、信息的遏制,规定了媒体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涉毒广告、涉毒销售信息、制毒工具和制毒方法信息不报告的,处以罚款;四是规定了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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