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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来源: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6-08-17 16: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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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28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何训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计划,省人民政府拟定了《湖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该条例的立法工作,经历了三年多时间,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和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前介入,共同组织了调研论证。今年6月,书面征求了各市州人大内司委的意见和建议。7月上旬,内务司法委员会与财政经济委员会分别到衡阳市、岳阳市、株洲市和湘潭县进行了立法调研,召开有关单位负责人和企业代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人、大学生代表等参加的《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7月9日,谢勇副主任主持召开了省委组织部、省发改、工商、编办、民政、教育、财政、国税、质量技术监督等省直单位负责人座谈会,征求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和建议。7月17日,内务司法委员会在征求财政经济委员会意见后,召开第13次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内务司法委员会和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根据党的十七大、十八大关于“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要求,为促进人力资源统一管理、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制定《湖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很有必要。《条例》草案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相抵触,是基本可行的。两委还提出了如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范围界定的问题。人力资源市场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既有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又有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还有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但《条例》草案第12条只列了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议增加有关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规定。第13条至第16条规定了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业务范围等,但是对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准入条件、业务范围等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分支机构设立、跨地进行人力资源服务行为也没有作出规定,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有关规定。
  二、关于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经营范围和保障问题。《就业促进法》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开展经营性服务活动。建议第17条明确规定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免费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不得从事经营性服务活动,并明确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作经费,由财政提供相应保障。
  三、关于法律责任问题。《条例》草案第七章法律责任中的有些条款还需进一步完善。1、第34条第(六)项、第(十)项,法律责任中没有设定对应条款,建议第43条中增加有关法律责任。2、对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法经营且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律责任中没有规定严格的退出机制,建议在第43条中,明确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后,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3、条文的行政处罚幅度过大,建议第40条、第42条对处罚幅度进一步细化。4、建议第44条作以下补充规定:人力资源服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依法应予处罚的行为,应当及时告知或者移送主管部门。5、建议增加对失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声誉惩戒制度的规定,建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黑名单公开发布制度。
  四、关于部分条款文字表述问题。建议第1条“促进人力资源高效开发和合理配置”之后增加“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秩序”; 第10条第一款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之前加“经营性”;第15条第二款修改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34条第(三)项改为“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人员招聘服务”。 建议第16条对“人力资源培训”与“职业培训”两者概念予以明确;第38条第二款没有必要专门对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作出规定,建议予以删除。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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