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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来源: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6-08-16 21: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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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28日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我院《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以湘常办函〔2014〕5号《关于转交〈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审议意见的函》,指出了我院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过程中需要改进的问题。我院于2014年2月26日向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报送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审议意见整改方案》,并征求意见。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于2014年5月6日向我院反馈意见,认为我院整改方案基本可行。我院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认真落实《审议意见》提出的各项要求,现将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思想高度重视,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   
我院把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作为基本原则,不断提高思想认识水平。今年省“两会”结束后,我院立即召开党组会,传达贯彻“两会”精神,安排部署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安排专人梳理、归纳,形成《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对法院工作意见和建议办理方案》,明确责任领导和整改部门,书面报告了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并向全体省人大代表书面反馈。6月11日,我院召开全省法院接受监督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各中级、基层法院院长和省法院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康为民院长在会上强调,全省法院要将接受监督工作摆在法院工作的重要位置,切实强化“三个责任”,即一把手责任、“两会”工作责任、三级法院责任。要求健全建议办理工作机制,坚持依法优先办理;确保办理时效,避免久拖不决;坚持“办理与沟通并重”。省法院还组织全院干警深入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归口向司法机关转交涉诉事项的若干规定》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关注案件工作的规则》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水平,强化“监督就是爱护、监督就是支持”的观念。
  二、加强流程管理,完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机制   
我院在湖南法院内部局域网建立了督办案件平台,对督办案件实行动态管理。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当日收件、当日登记、呈批,及时登录,尽快交办,并要求办理单位依法优先办理。
我院定期以《督查通报》的形式,对全省法院代表建议的收结情况、办理情况、办结率进行通报。及时将今年省人大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督办会会议精神和会议要求传达至院机关各部门和各级法院,要求将办理人大代表意见、建议作为重要责任,按时办结、及时答复。
  今年我院建立 “三联系”制度,实行督办部门办前告知代表收到了建议,办理部门办中通报进展、办后反馈结果。对即将到期的代表建议,向承办单位书面催办、短信提醒、上门督办。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办结的,必须向人大代表、省人大内司委、省人大常委会联工委作进展性答复,并说明不能按期办结的原因。
  三、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系沟通,认真收集代表反馈意见   
  针对部分法官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过程中和人大代表联系沟通欠主动的情况,今年我院要求承办人员在办理过程中与提出建议的人大代表联系沟通率要达到100%,在向省人大内司委、省人大联工委的答复函中必须写明和人大代表沟通的情况。
我院通过邀请人大代表参加旁听开庭、听证、参与调解、执行等监督活动,充分听取人大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让代表了解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理解和支持法院的工作。如彭庆光等4名代表提出的6032号《关于依法监督“湖南桔洲建设集团公司”与 “湖南互相发展置业公司”合同纠纷案的建议 》,我院邀请关注该案的彭庆光、张早平、张炬代表参加旁听听证。钟飞代表提出的2260号《关于完善系统的过程监督机制,减少办案过错的建议》,我院专门邀请钟飞代表到我院座谈,院领导、承办人当面与代表做了沟通,充分听取了代表的意见,代表理解和肯定了法院对代表建议的重视。
关于 “在办理过程中,要做好满意度评价的收集、整理和反馈工作,对代表反馈不满意的要与代表见面沟通,争取代表满意和理解”的审议意见,我院落实的措施是,人大代表建议办结后,我院在邮寄答复函时,随函附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意见、批评和关注案件办理情况反馈表》和已付邮资的信封。对代表没有邮寄反馈表的,我院通过打电话和短信了解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因种种原因,目前仍存在和部分代表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况。为了进一步做好满意度评价的收集、整理和反馈工作,对于联系不上的人大代表,我院将提请省人大内司委和省人大常委会联工委及时收集代表对办理工作满意度的评价,再反馈我院。
  四、进一步规范对代表的答复 
  关于 “要加强跟踪办理,对办理期限内做出的阶段性和程序性答复不能视同为已办结”的审议意见,我院赞同并已经采取措施整改落实。对到期未办结的代表建议,我院仍给予人大代表、省人大内司委、省人大常委会联工委进展性答复,详细说明已经开展的有关工作,以及不能按期办结的原因,最大限度地消除误解和疑虑,力求取得理解和支持。但对于办理工作的进展性答复,我们视为未办结的代表建议,仍然继续督办到底。如陈建教代表提出的1892号建议,即谭自强与湖南省建设开发总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已为申请执行人谭自强执行案款100万元,现针对双方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方式等问题,法院召集双方当事人继续协调。我院在督办此案过程中,已多次向代表书面反馈工作进展。
对代表建议所反映问题的处理结果,我院通过书面答复函邮寄给代表,如有裁判文书的,将裁判文书作为附件随寄。
  关于“对代表建议没有采纳的说明不采纳或做不到的理由和原因”的审议意见,我院已要求承办部门照此办理,否则我院联络督查办拒收办案部门答复函。如张炬等7名代表提出的6007号《关于督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张仲裁字(2013)4号仲裁案(执行阶段)的建议 》,即张建辉与丁皓股权纠纷一案和陈杏华代表提出的6087号《关于黄钢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的建议》,我院在答复函中均说明了未采纳代表建议的理由和原因。
关于“代表建议所反映问题的最终处理结果要向代表报告”的审议意见,我院采取的措施是,根据代表建议的具体内容向代表报告最终处理结果。如代表建议我院对某案提起再审,我院经过审查后,将裁定再审或驳回再审申请的结果向代表反馈。代表对再审审理过程中的案件提出意见和建议,我院在案件审结后将处理结果向代表书面反馈。
  五、加大建议督办力度 
  为了提高代表建议办理的工作效率和办理效果,我院采取了优先办理、催办、定期下发通报、召开案件督办会等方式督办。对正在办理的代表建议,我院坚持优先原则,严格考核制度,定专人、定时间、定责任,确保办理质量和按期办结。对暂时无法办结的代表建议,及时与人大代表沟通,明确责任人,确保建议办理工作取得实效。6月13日,我院召开代表建议督办会,通报了今年1-6月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承办部门汇报了建议的办理进展、未结原因和下步打算。会上强调,各承办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办理质效,认真落实与代表沟通的“双线”联系和“三联系”制度,办理与沟通并重,既要依法公正办理案件,又要和代表进行释法析理工作。 
  我院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方面虽然有新的进步,但仍然还存在一些问题。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增强人大意识和接受监督意识,切实将办理工作作为接受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进一步提高建议办理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加强代表联络工作,力求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取得新的更大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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