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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代表持证视察成常态

来源: 作者:曾润生 编辑:redcloud 2016-08-31 03: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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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表法第22条规定:“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就当前情况而言,由于受人、财、物等因素局限,组织大规模的人大代表专题视察、联合视察、会前视察等集中视察活动不太可能过多地开展。就县级人大常委会而言,一年一般也就2—3次。由此可见,要推进代表视察活动的经常化,成本较低、化整为零式的代表持证视察就显得比较重要了。法律赋予人大代表持证视察这一职权,既是履行代表职务、发挥代表作用的一种重要形式,又是诸多履职方式中,简便易行且容易收到明显效果的一种手段。无疑是对代表集中视察的有益补充。
    代表持证视察与集中视察相比,其好处是显而易见的。一是成本低廉。代表持证视察一般仅限于代表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等相对比较小的范围内,“就地就近”来去方便,基本上不需要由单位安排食、宿和交通工具,也就省去了这些方面的专项经费支出,同时也节约了时间。虽然运作简便,但发挥得当可以起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二是针对性强。代表对就地就近视察的单位情况熟悉,持证视察的议题明确,要了解什么情况,找哪些人座谈,达到什么目的,代表准备充分,心中有数。实地持证视察后,代表提出的整改建议针对性强,易见实效。 三是易获实情。由于可以随时随地进行,履职环境宽松,代表可以更多地接触群众,充分接纳地气,听取意见和建议,防止观“盆景式”的视察,避免偏听偏信、以偏概全,掌握的情况更加真实。四是方法灵活。代表持证视察形式多样,可以单枪匹马、三五成群、进村入户,也可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或者走访座谈的方法进行。既可以持证明察,也不妨“无陪同”暗访。
    但是,从人大工作实践看,笔者发现在地方各级人走代表中,很少有人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通过网络搜索,前些年,省内的宁远县人大常委会出台了人大代表持视察证视察的意见,鼓励和引导人大代表就人民群众的所急、所盼、所求、所怨问题按照就近就地的原则进行持证视察。今年来,省外的处于改革探索前沿的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正在积极研究制定代表自行持证视察办法,规范代表履职行为方式。笔者从就近一些县级人大常委会从事代表联络工作的工作人员了解到,近十来年,人大常委会几乎就没有接到过代表持证视察的要求,更不用说联系安排代表持证视察了。
    既然代表持证视察如此简便易行、易见成效,为何在实际工作中却鲜见运用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不知其权,无所作为。一些初任和虽已任职多时的人大代表,平时理论学习不够,不认真学习《代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少有或没有代表方面的法律知识,片而认为代表视察是人大常委会组织的集体活动,与代表个人无关,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二是责任缺失,不敢担当。一方面,有的代表缺乏代表意识和履职观念,没有真正将自己视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甘当“挂名代表”、“会议代表”、“荣誉代表”,把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集体活动尚且当做负担,“有空”来“无空”罢,更不用说主动持证视察了。另一方面,有的代表尽管知道可以依法持证视察,但怕被视察单位说自己“故意找茬”,抱有怕得罪人、做“老好人”的思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多栽花,少挑刺”。三是支持乏力,影响作为。一些代表自身怕麻烦。《代表法》规定,代表持证视察要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要求,由人大常委会联系安排。同时,代表持证视察还要向所在单位领导请假,有的代表便不去自找麻烦。此外,一些地方只重视统一组织代表视察,而忽略了代表的持证视察工作,对代表持证视察很少培养典型,缺乏示范带动,致使代表持证视察完全靠“自发”,处于放任自流。
    窃以为,代表持证视察有利于代表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有利于改进作风,推动工作。愿社会各有关方以当前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为契机,共同重视,主动谋划,大力支持,着力营造良好环境氛围,使代表持证视察活动多起来,让代表持证视察成为一种常态。(责任编辑:刘舒尹)

作者:曾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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