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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转交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有关报告审议意见中涉及政府工作的建议的函〉》研究处理结果的报告

来源: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6-08-02 0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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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28日
 
  省人民政府对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转交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关于《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情况的报告》和《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情况的报告》审议意见中涉及政府工作的建议(湘常办函〔2013〕46号)高度重视,组织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形成了研究处理方案送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征求意见。根据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对研究处理方案进一步完善后交有关部门进行办理。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加大经费、装备保障力度问题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政法工作,特别是近几年来,加大了对“两院”的经费保障力度。一是不断提高经费保障水平,确保公用经费达到保障标准。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我省先后研究制定了全省县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的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国扶县和省扶县年人均不低于2万元,其他县市区年人均不低于2.5-3万元),促进了各地经费保障标准的提高。到2008年底,各县级检察院、法院公用经费达到了省定标准。2013年,省财政安排省检察院、省高院经费分别为19045万元、16317万元。省“两院”人均运行及办案业务经费都超过了8万元,高于一般省直机关的平均水平。二是做好专项工作的经费保障。考虑到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省检察院、省高院工作量随之增加,2013年,省财政在年初部门预算中安排两院新“两法”实施办案经费各200万元,年中又予以追加。省检察院、省高院经费保障已完全实现“收支脱钩、全额保障”。三是不断加大对基层政法机关专项转移支付力度。2013年,中央和省级政法转移支付人均补助市级、县级检察院分别为2.98万元、3.34万元,市级、县级法院3.89万元、3.49万元;按照“统筹规划、科学立项、既注重基础又着眼于发展”的原则,有计划、分地区、分年度、相对集中配置基层检察院、法院部门基本装备和办公办案设备。同时,省财政还重点支持了基层检察院、法院业务用房建设。四是落实政法基础设施项目省级配套资金。省财政在收支矛盾非常突出的情况下,从省级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中安排3亿元用于2011-2012年省本级和贫困县市区的政法基础设施建设省级配套,其中,检察部门1154万元、法院2181万元。五是认真抓好“两院”基础设施建设化债工作。出台了我省《关于清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实施方案》,在2014年底前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化解工作,同时建立起制止新债发生的相关制度。省财政已筹措省级配套资金2亿元用于化债启动资金。
  通过以上措施,“两院”经费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管理能力不断加强,效果明显。一是“两院”经费保障有力,无需自己“创收”,有效遏制了“三乱”行为,促进了司法公正;二是办案条件、装备水平和基础设施建设得到了较大改善,为“两院”依法履职提供了坚强有力的保障。
  下一步,省财政将进一步加大“两院”经费保障力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司法保障体制,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适时调整县级“两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按照财政部即将出台的《县级政法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指导意见》,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各地财政状况,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检察院、省高院开展调查研究,在充分协商、科学测算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县级“两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二是继续推进“两院”业务装备共建共享。对检察院、法院装备现状进行摸底调查,在总结近几年装备共建实施情况和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推进“两院”业务装备共建共享,促进资源整合,节约财政投资,提高“两院”执法办案的现代化、科技化、规范化水平。三是建立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长效机制。研究出台我省贯彻落实政法基础设施建设中央精神的文件,建立以“明确各级责任、多方共同把关、坚持建设标准、区分地区类别、规范建设程序、全额投资保障”为主要内容的投资保障机制。四是建立检察院、法院等执法机构查办大要案成本补偿机制。研究建立检察院、法院等系统大要案办案成本补偿机制,出台大要案办案经费成本补偿办法,做到既要杜绝利益驱动,又要保证政法部门办案的正常需要。
  二、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和完善工作机制问题
  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为进一步优化司法环境,提高公正司法水平和司法效率,省政府将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加强与两院的协作配合,建立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同时,加大督办力度,确保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一是坚决支持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对司法活动的干扰,维护司法独立性和权威性。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按照《法治湖南建设纲要》的要求,加快建立对非法干预司法活动进行备案登记、查处的责任追究机制,坚决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和本位主义对司法活动的干扰。依法规范新闻媒体对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案件的报道,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针对本地区重点监督领域、重点监督部门和重点类型案件制定专项监督方案,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民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作为重点监督对象,督促各行政执法机关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自查。
  二是督促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督促公安机关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接受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监督和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监督。在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过程中,主动邀请同级检察机关派员提前介入,共同研究协商案件办理、证据完善、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问题,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督促司法行政机关配合检察机关对罪犯刑罚变更执行实施监督。目前关于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制度相对健全,各监狱驻狱检察官都是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审核领导小组成员,共同参与减、假、保的审核工作,已经实现了同步监督。同时,配合法院更加合理地执行减刑、假释规定,逐步改变对那些现实表现较好、符合减刑或假释条件、却因家庭困难无力缴纳罚金或履行民事赔偿责任的罪犯不予减刑假释或在减刑幅度方面设限较多的现状,以更好地激励罪犯的改造积极性,确保监管安全稳定。
  三是督促司法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做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维护司法鉴定秩序。尽快出台《湖南省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2014—2018年度)》,规范和细化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准入条件,完善退出淘汰机制,提高司法鉴定行业的整体素质;全面推进认证认可和能力验证工作,狠抓司法鉴定质量建设;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和执业监管工作,严惩司法鉴定违规执业行为;完善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提升公共管理能力和行业管理水平;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理顺司法鉴定外部执业环境。
  四是督促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保障执业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中对当事人身份信息、土地、房产和工商注册等信息的查询权。
  五是督促行政执法部门与检察机关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执法信息通报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确保各项检察监督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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