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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民主在我市人大工作中的应用

来源: 作者:向亮 编辑:redcloud 2016-07-24 03: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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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吉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中,注重吸收协商民主的优势和特长,积极引入和强化协商民主的机制,确保了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实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人大机关的地位和形象不断提升。
    一、主要作法
   (一)选举中的协商民主制度化。代表选举中的协商民主,主要体现在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和确定方式上。我市人大依法制定《关于做好全市市、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由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依法提名推荐初步候选人,代表初步候选人确定后要组织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酝酿,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对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可以依法进行预选。代表选举结束后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市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审查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当选的代表资格进行确认并公布。  
    (二)重大事项决定中的协商民主制度化。为更好地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吉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对涉及全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以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者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明确规定需要通过市人大常委会集体协商后作出决议、决定。同时,市委和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律规定,邀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列席市委常委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列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参与讨论全市重要工作和重大事件。并对工作中的重要安排和具体措施,在实施之前以征求意见表形式主动征求人大常委会意见。
    (三)监督工作中的协商民主制度化。监督工作中的协商主体,主要是人大代表、普通公民和“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职责的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无论是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审查规划、计划和预决算执行,还是开展执法检查、组织专题询问,严格按照《吉首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执行,注重与“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并积极通过组织代表视察调研、召开座谈会、入户调查、代表列席等形式,认真听取“一府两院”、人大代表、业内专家和基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促进了人大监督和决策更加民主、科学、公开。
    (四)人大代表在工作中的协商民主。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代表专业和行业特点,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邀请代表参加执法检查、集中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对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为决策层提供参考。完善代表活动室建设,同时,通过开展代表联系选民工作室建设积极为代表履职创建平台,通过畅通代表与选民的协商渠道,较好地发挥了代表的作用、积极反映了民声民意。
     二、对协商民主的建议  
    (一)理顺协商关系。首先是理顺地方党委与人大的协商关系。地方党委在作出有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决策、民生决策等重大决策前,与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有效的协商,集思广益,增进理解,形成共识,有利于人大将党委的决策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转化为地方国家意志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行动;其次是理顺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协商关系,“一府两院”在年度预算、重大项目、司法决策等重大问题上与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沟通,开展协商,有助于形成合力、促进工作的落实,也有利于使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发挥更切实的支持作用。   
    二是规范协商程序。在人大制度中如何开展协商民主,目前还是一个新课题、新要求。比如,在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干部有机统一的原则下,地方党委在交由人大依法任免前如何与人大党组沟通、协商?地方的经济发展战略的提出,是否要与人大协商,怎样协商?政府的财政预算在提请人代会审查之前,如何与人大常委会进行有效协商?等等,都应有一个规范性的便于操作且能管用的程序。(责任编辑:刘舒尹) 

作者: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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