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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应当积极行权履职

来源:沅陵县人大联工委 作者:蔡遗沅 编辑:redcloud 2016-08-23 11: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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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人大代表肩负着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神圣职责。他们能否切实行使好自己的职权,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发挥好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作用,直接关系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能否充分体现,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能否真正落实,直接关系到权力机关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能否充分发挥。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人大代表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对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与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愿望相比,人大代表在行权履职、发挥作用方面还存在较大的差距,直到现在,还有不少人,甚至包括一定数量的人大代表,对人大代表的性质和地位存在模糊认识,把它只当做一种荣誉称号而等同于劳动模范、先进人物,甚至认为代表无职无权,就是开开会、举举手而已。而现实生活中有些代表也甘当“会议代表、挂名代表、举手代表、哑巴代表”,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这些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
    现实生活中部分人大代表不积极行权履职,甚至不行权履职,其原因何在?我们认为产生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人大代表是一种国家职务这一基本认识缺乏理解。代表法明确规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然而不少人(也包括部分人大代表)根子上就认识不到这一点,更不用说如何理解了。因而在行权履职的过程中代表自身底气不足,开展工作不够大胆,瞻前顾后。二是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人大意识”比较薄弱。由于历史的原因,部分群众受传统权力意识影响,习惯于用党政领导职务来衡量权力和地位,认为人大是“二线机构”。在思想习惯上、利益价值取向上总认为党委政府才是真正的“权力机关”。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或者找党委政府解决,或者委曲求全,而不知道用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更不用说找人大伸张正义了。这就客观上削弱了人大代表行权履职的积极性,影响了人大代表整体作用的发挥。三是代表议案建议办理的质量不高。有些承办单位对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工作重视不够,重答复轻落实,只求程序到位;有的承办单位避重就轻,只办理难度小的建议,对难度较大的则搪塞一番,敷衍了事;有的承办单位对涉及资金的建议则基本以“财力困难”为由,扔到一边,不予办理;对需要几个部门共同研究解决才能落实的涉及面广的建议,往往因无人负责,甚至相互推诿而很难得到办理。这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代表行权履职的积极性。四是对代表行权履职缺乏实质性的监督。虽然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事实上,各级人大代表一经产生,就与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很少联系,处于没有监督的状态,即使代表不积极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履行代表的义务,只要不触犯刑律,就可以任期届满。几乎没有代表因不积极履行职责和义务而被罢免的案例。法律虽然规定了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有权监督甚至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但代表行权履职没有具体标准,更没有量化指标,称职与不称职很难界定。五是代表本身素质低。有些代表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知之甚少,对有关法律、法规缺乏必要的了解,不知道如何行使代表的权利。他们表达能力差,参政议政水平低,抓不住问题的实质,提不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有的当了一届代表,没有在会上发过一次言,没有提过一件议案和建议。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大致弄清了部分人大代表不积极行权履职的几个因素。因而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首先是要不断地提高人大代表的整体素质。一方面要求我们严把人大代表的“入口”关。选举人大代表时,各级人大应根据人大代表必须具备的条件和代表结构的要求,按照代表阶层和不同行业特点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把那些思想素质好、作风正派、人民群众信得过、符合法律规定的人选举为人大代表。在选举时,应注意人大代表整体结构的配置,尤其是在知识结构上,应当增加专业型、知识型的代表,以适应人大工作需要。另一方面要抓好人大代表的职务培训。同西方国家的议员专职制不同,我国的人大代表是兼职的,他们在各自的本职工作岗位上可能是行家里手,但在政治活动领域并非一定如此。因此搞好人大代表的职务培训是完全必要的。各级人大要对人大代表进行“岗前”培训,增强人大代表的角色意识,让人大代表获得履职所必备的知识和技能;各级人大还要搞好人大代表的“岗中”培训。使代表能及时了解新形势、新情况,学习新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交流和研究履行代表职务的经验,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其次是要进一步加强对人大制度和代表法的宣传,营造一个有利于人大代表行权履职的社会环境。要坚持不懈地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应采取各种形式,特别是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宣传人大制度、人大工作和人大代表行权履职的事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定期组织对代表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一府两院”及有关单位认真学习贯彻代表法。通过这些措施,使各个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切实提高对人大代表地位、性质和作用的认识,在全社会树立尊重代表、支持代表依法行权履职的良好风尚。再次是要切实加强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真正让代表满意。人大常委会应设立议案、建议专门督办机构,提出当年议案、建议办理的具体要求,随时进行检查和督促,掌握进度和质量,并对有关办理、答复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及时组织代表对办理情况进行视察、调查和专项评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常委会报告,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继续进行跟踪督办。对重大问题或多年得不到解决的议案、建议,要由常委会重点督办,一抓到底,使办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从而提高人大代表行权履职的积极性。最后要积极开展代表向选民述职活动,不断探索和完善对人大代表的监督机制。为了保障国家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人民有权监督自己选出的代表,并付诸相关监督手段,是我国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因而必须切实加强对代表政治行为的监督。一方面要加强对选民的宣传,唤起大众的民主意识,明确自己拥有监督代表特别是罢免代表的权利。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代表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述职制度,特别是要制定监督代表的具体操作细则,把代表在任期内的活动置于广大选民的监督之下,促进代表努力提高自身素质,认真行权履职。
    总之,人的一生,说长,悠悠数万日,遥遥无期;说短,匆匆几十秋,弹指一挥间。樵夫驻足观棋,便已柯烂斧锈、沧桑几度,有幸当回人大代表,我们就要赋予人生丰富的内容,让有限的岁月过得愉快充实而有意义。作为人大代表,如果一味地只是开开会、划划圈、举举手,审议不发言,也不提建议,不写议案,会后也不搞视察、不调研,那么他就没有尽到一个代表应尽的职责。不认真行权履职,也就辜负了人民群众对他的期望,可以说他枉作了一回人大代表;作为人大代表,我们一定要秉承“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的信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要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及时收集民意,反映民声,爱惜民力,想民所想,急民所急,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在实际工作中不应顾及面子关系,瞻前顾后,畏首畏尾,而应敢于监督,勇于质疑,善于建议,在执法检查、质询问政、建言献策中“敢说话,不言怕”,理直气壮,直言不讳。这样才算作了一回实实在在的人大代表。(责任编辑:刘舒尹)
 

来源:沅陵县人大联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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