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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要出常委会

来源:原创 作者:曾润生 编辑:redcloud 2016-07-24 03: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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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宪法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第44条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中,就包括“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是同级“一府两院”的应尽职责。但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却未能得到有效地贯彻落实,有的甚至成为一纸空文,致使决议决定无法落实。
    让人大决议决定“悬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自身的原因,也有外部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一是决议决定数量多,无法执行。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事无论巨细,都要作出一个决议决定,致使决议决定的数量多,而“一府两院”人力物力有限,致使部分决议决定无法执行。二是部门利益驱动,不愿执行。部分单位存在严重的部门保护主义和利益驱动,他们从自身利益出发,不愿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对人大的决议决定不理不睬,或推或拖,甚至采取各种形式和途径干扰执行工作,为人大决议决定的执行设置障碍。三是人大只抓审议,不抓执行。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只重视决议决定的审议过程,而不重视决议决定的质量和效果,对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抓得不够,措施不硬,方法不活。四是缺乏制约机制,难以执行。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贯彻实施缺乏必要的监控措施,还缺乏强有力的强制措施来保证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致使人大决议决定难以执行。
     人大决议决定落空现象,影响和损害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威,影响了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破坏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予以解决:
    一是决议内容要“实”。人大作出的决定决议应实实在在,切实可行。这就要求人大在作出决议决定前,应该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扎扎实实地搞好调查研究,不能只讲求数量,而忽视决议决定的质量和实际效果。
    二是决议程序要“严”。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相关程序,应当包括从提出议案主体、确定年度计划、调查研究、议案构成、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等程序。整个程序应不局限于决议决定的出台程序,还应该包括出台后的监督检查程序,只有程序规范到位,决议决定就不会落空。
    三是监督检查要“硬”。要理直气壮的宣传贯彻实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要敢于利用宪法和法律赋予给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刚性职权,督促“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要进行跟踪、检查,要敢于碰硬,敢于揭露问题,敢于督促解决检查中发现的的主要问题。
    四是人大工作要“新”。人大在决议决定的审议作出和实施过程中都应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注意吸取和运用好的经验,探索新的方法,要通过建立健全决议决定二审制、公示制和责任制,来确保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顺利实施。(责任编辑:刘舒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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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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