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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能否竞选产生之我见

来源:原创 作者:曾润生 编辑:redcloud 2016-08-08 09: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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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大代表能否竞选产生,是个敏感而争论的话题。党的十八大倡导要提高运用法律思维执政的能力,十八届三中全会更是提出法治中国的宏伟愿景。笔者认为,人大代表可以通过竞选产生,其理由如下:
    首先,从人大代表的工作性质来看,应该允许竞争上岗。人大代表是一种职务,不是一个荣誉或光环,人大代表素质的高低决定着履职的成效,人大代表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质量。由此可见,人大代表是一个重要的工作职务,既然是一个重要的工作职务,那就应该允许优胜劣汰,竞争上岗,能者上,庸者下,人大代表的产生应该可以通过竞选产生。
    其次,从法律规定来看,并无明文禁止。纵观新《选举法》十二章57条,没有一个条款对人大代表的竞选产生做出了禁止性规定。《选举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选举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从新旧《选举法》的修订对比来看,法律对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情况做出了规范,而不是对之进行了禁止。
    第三,从选民的角度看,竞选有利于选民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和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选举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和原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与选民和选区保持密切联系,随时听取、收集和反映人民群众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人大常委会(主席团)的意见和要求是人大代表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人大代表竞选产生,就会使人大代表和代表候选人注意随时走访选民,主动搜集社情民意,积极反映民生诉求,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以保证其当选或在新一轮选举中获胜,否则他们就会在选举中落选。
    党的十八大的报告要求:未来五到十年,“民主制度更加完善,民主形式更加丰富,人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发挥”。这应是执政党扩大人民民主的要求,并被纳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目标体系。如何实现“民主制度更加完善,民主形式更加丰富,人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发挥”,这是一篇大文章。法无禁止即可为。制度的优化往往在于细节之变,人大代表的竞选产生也应值得探索。(责任编辑:刘舒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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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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