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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质询监督方式促进问题解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来源:湘西州古丈县人大常委会 作者:田宏林 向德云 编辑:redcloud 2016-08-24 08: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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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询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和司法机关实施监督的一项特别措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质询权的行使应在持谨慎态度的同时,也要通过质询权的行使充分发挥人大监督作用,促进各类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解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好务。
    一、人大质询权(询问、特定问题调查)运用的现状
    从以往的实践来看,人大代表及其常委会运用质询权来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从而推进各类热点难点问题解决的案例很少。近年来,虽然在我县人代会期间代表曾经提出过一件质询案,但是大会主席团在审议过程中,大家感觉提出质询案可能会对被质询单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建议通过做好代表思想工作,不把此案作质询案提出,改作为代表建议批评意见提出,此案提出代表经过做工作,撤回了所提出质询案,但是该案所提问题在会后得到了及时解决。我县人大常委会在2010年出台了《古丈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暂行办法》(古常发[2010]15号)文件,每年对一批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进行评议,在促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等方面收到了明显效果。2013年又出台通过了《古丈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暂行规定》(古常发[2013]18号)文件,对“一府两院”需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涉及县域经济发展的重大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在县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程中,相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汇报工作并现场接受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发挥出了较好县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能作用。但是作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质询案的情况,到目前为止还为空白。在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方式上还是以工作评议和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汇报为主,在工作评议的过程中,普遍采取询问方式进行监督,也收到了“红红脸、出出汗”的一定效果,但是与工作的要求还相差甚远,有待在今后工作实践中努力解决。
    二、人大质询权(询问、专题问题调查)运用现状的成因
    一是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不想提。大家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质询(询问、专题问题调查)监督职能的重要性认识在逐步提高,但是,总的来看认识还是不够充分。从质询案的主体而言,由于缺乏法定责任感和对质询作用的应有认识而极少行使质询权。有的因为是熟人撇不下情面而羞于行使质询权,有的是怕影响团结、弄僵关系、招来刁难,甚至于打击报复而不敢行使质询权,即使提出了质询案,也由于各种思想顾虑过多而显得底气不够,缺少应有的勇气和力度。从质询案的对象来看,由于受长期的职位优势和心理定势的影响,对于人大质询权的行使在态度上往往是不以为然,认为人大的质询是在“豆腐里面找刺”——找事做,所以对此是不积极、不认真、甚至于在行动上不是很配合,个别单位和人员还存在“秋后算帐”的报复心理。因为这些认识上的问题,妨碍了人大质询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
    二是人员素质不高,不会提。提出质询,目的在于纠正“一府两院”的违宪违法行为和工作中的重大失误。人大代表如果没有关注国计民生的强烈使命感和职责感觉,没有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敏锐观察力和准确判断力,没有体察了解社情民意的时间精力及必要的经费保障,是很难提出有份量的质询案的。特别是在县级人大代表中,很多代表包括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质询的运作程序不熟悉,不知道怎么提,甚至根本不知道有质询这一监督方式存在。而质询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所要求的法律、经济乃至其他方面的知识都要有相当的水平,否则就看不到、找不出问题,做不到正确判断,提不出具体意见。而目前大多数代表是兼职的,没有多少时间和精力投入到质询的准备工作中去,致使质询工作处于停止状态。
    三是质询制度本身不是太完善,不便于通过质询使监督到位。虽然《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都有质询、询问的相关条款,但是都停留在原则性规定上,内容相对笼统,可操作性不是太强。特别是在对质询和询问的结果应用上缺少有章可循的法律依据。
    三、运用质询(询问、特定问题调查)权,推进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解决的几点思考
    ㈠要进一步提高对人大质询(询问、特定问题调查)职能的思想认识。作为这项监督工作的主体,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提高认识,敢于监督、乐于监督,把质询(询问、特定问题调查)当作自己应尽的职责来看待。作为被监督主体的负责人,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法律意识。要真正做到学法、懂法、守法。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作为监督的基础,要不断提高选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要在广大选民中经常性进行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的宣传,使选民了解人大、关心人大、理解并支持人大依法通过质询(询问、特定问题调查)方式开展监督工作,促进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解决。
    ㈡要进一步加强人大自身建设。作为质询(询问、特定问题调查)的执行主体,人大代表及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依法开展这项监督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的素质好差直接关系到人大监督作用的发挥。要在提高代表素质上下狠功夫、花大气力,在选举中引导选民把那些代表性强、综合素质高的人选为各级人大代表;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要选配年富力强、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才,提高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议政能力。同时要通过培训,系统学习包括质询(询问、特别问题调查)在内的规则学习,不断强化各级人大代表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监督意识,提高人大代表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质询(询问、特别问题调查)水平。
    ㈢要尽快完善质询(询问、特定问题调查)相关规则。有效推进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必须要有一个完善的监督机制。有这制度才能确保从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上切实得到保障。应当制定一部关于质询(询问、特定问题调查)监督的法律,对质询监督的范围、内容、方式、程序和时限等内容进行明确规范,使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在质询权的行使上做到有法可依、有规则可循。
    ㈣要创新性地开展质询(询问、特定问题调查)工作。在干部的任免上,人大常委会也应该有所作为。目前我州、我县在对干部的任职前参加了解,还停留在对“两院”拟任命干部的任前调查环节,对“两院”拟任命干部的任职条件、提名任职程序和个人在工作、学习、生活及廉政勤政方面的表现有了一个基本了解,在向人大党组汇报和常委会审议中才能做到有的放矢。但是在对政府干部的任命上,人大常委会还处在十分尴尬的地位。这主要体现在:党委在干部任免前,一般是先给人大党组下发一个提名干部任免职的通知,然后在常委会会议上在政府提出干部任免职议案后向会议作一个简单的干部任职说明,再由常委会审议表决任免,造成很多同志人大任命干部只是“走过场”、“做样子”罢了,最后反正是要全票高票通过,由此人大常委会在干部任免中显得很被动。建议党委在干部考察提名过程中主动邀请县人大常委会相关职能机构列席参加,便于全面了解干部任职决策过程,从而更好地实现党委人事意图。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依法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只要我们每个人大工作者勤勤恳恳、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争取党委重视支持,各级人大通过质询(询问、特定问题调查)多种方式开展监督工作,促进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解决一定会收到实实在在的效果,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责任编辑:刘舒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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