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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工作评议要走出“五个误区”

来源:原创 作者:曾润生 编辑:redcloud 2016-08-14 09: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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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评下不评上的误区。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只评议政府所属部门,而将本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人员所分管的工作视为工作评议的“禁区”,说白了,就是只评议政府工作部门, 不评议人民政府副职所分管的工作。怕政府说人大挑刺找碴添乱,不支持工作,认为这样会影响两家的关系,不利于开展工作。其实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院、检察院,由人大选举产生,都应对人大负责,人大对其评议监督没有“禁区”。人大不仅可以评本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也可以评议政府直属机构和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垂直管理机构,还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人员的工作进行评议。同时,还完全可以对“两院”的工作开展类案监督。
    二是评好不评差的误区。有的地方在确定评议对象时,只选工作搞得好的单位,认为评起来顺当,心平气和,而不评议工作搞得差的单位,怕啃硬骨头、捅马蜂窝。这样就失去了工作评议的意义。评议的目的在于促进工作,而不是挑肥拣瘦、拈好怕坏,不能流于形式、走过场。在确定评议对象时应通盘考虑,既要回应社会关切,有典型性、代表性,又要充分吸纳民意,具有广泛性和合理性,既要评好又要评差,完全可以采取常委会组成人员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不能因工作好坏留下评议“真空地带”。
    三是评功不评过的误区。评议不能一味地肯定成绩,一遍赞歌。评议工作不是评功摆好,而应是在肯定成绩的同时,着重突出评出缺点和不足。金无赤足,人无完人,每项工作都会存在不足,评议中应该对工作中的缺点和不足认真查摆,讲深讲透,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让被评单位清醒认识,虚心改正。
    四是对事不对人的误区。有的观点认为,评议要以被评单位的工作实绩为标准,应是对事不对人,这是极其错误的。工作评议自然要以被评工作单位的工作实绩为主要依据,但工作实绩的取得毕竟与人的主观能动性有效发挥密不可分。为此,开展工作评议,应当把对工作的监督和对人的监督有机地统一起来,把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有机结合起来,要突出工作评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是评前不评后的误区。一些地方在评议工作过程中,评议会召开了,建议、批评、意见也提了,但对工作评议后所交办的评议意见整改落实却漠不关心,不去评价和操心,这就丢掉了工作评议最为关键的一环。切忌开始轰轰烈烈、中间平平淡淡、结果冷冷清清,虎头蛇尾的现象。评议的目的在于改进和推动工作,工作的改进关键需要被评单位按工作评议意见认真去整改落实到位。所以,在评议工作中,不仅要认真调查,指出问题,还应在工作评议会结束后的适当时间内,对被评对象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一抓到底,督促其认真整改落实到位,在常委会会议上继续票决测评,问效问责,从而达到改进和推动工作的目的。(责任编辑:陈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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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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