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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视察搞“微服私访”欠妥

来源: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教工委 作者:罗云湘 编辑:redcloud 2016-08-16 00: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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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在《找法网》一篇题为《如何避免人大代表视察的形式主义》的文章中,笔者浏览到这样一则信息:“xx县人大常委会在3、15消费者权益日引导和组织60名人大代表以顾客、消费者身份,采用微服私访的形式视察了全县部分商店、贸易市场、农资经营店······”。代表视察能不能采用微服私访的形式,对此,笔者持有不同的看法。
    代表视察是代表法规定的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的一项重要活动,是了解和检查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和单位工作情况,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方式。其目的在于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了解有关情况,为开好代表大会会议做准备。同时,推进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的工作。“微服私访”,是指帝王或者官吏为隐蔽身份穿上平民服装秘密出行,探访民情或巡查疑难重案。代表视察和“微服私访”在方式上都要亲临现场察看,出访的目的都是为了了解民情民意。正因为它们存在许多共性,因此,很容易把二者联系起来,混为一谈。
    但仔细分析,代表视察和“微服私访”还是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其一,主体身份不相同。代表视察必须公开身份、明确身份。《代表法》要求:代表在视察时,应该随身携带代表证,以证明身份。而“微服私访”则要求隐蔽身份,不暴露身份。其二,出行方式不相同。代表视察应该有计划、有方案、有时间安排,对视察内容应该提前告知被视察单位。“微服私访”则是秘密出行,时间有不规定性。第三,出行目的不尽相同。代表视察侧重于掌握工作情况,了解社情民意,推进有关工作。“微服私访”侧重于查找问题,排惑解难。
    人大工作是一项法律性、程序性都很强的工作。如果代表视察采用“微服私访”的形式,无论是从主体身份,还是从出行方式和目的,均有悖于《代表法》的相关规定,不符合人大的工作程序。人大代表视察工作是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神圣职责,是一项堂而皇之的工作,完全没有必要隐蔽身份秘密进行。代表视察搞“微服私访”有所欠妥。(责任编辑:刘舒尹)
 

来源: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教工委

作者:罗云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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