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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委员不应是“陪会委员”

来源:原创 作者:曾润生 编辑:redcloud 2016-07-18 09: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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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下,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时,绝大多数是专职委员作审议发言,有相当数量的人大常委会兼职委员则往往一言不发,有的甚至一年下来,发言记录为“零”,甘当“陪会委员”。兼职委员作为人大常委会的重要组成人员,不应是“陪会委员”。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它有权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兼职委员作为人大常委会的重要组成人员,必须依法行权履职,认真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依法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切实带着课题参加调查研究,密切联系代表和选民,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如果人大常委会兼职委员在开会时甘当“陪会委员”,将会大大削弱人大常委会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大大造成地方政治资源的浪费。这样,既不利于人大常委会加强对同级“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也不利于本行政区域内五个文明建设的全面协调发展。(责任编辑:刘舒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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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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