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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监督处理四关系

来源:麻阳人大 作者:曾润生 编辑:redcloud 2016-08-08 09: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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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这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国家政治民主化的一个重要内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做好工作监督,就必须处理好四个关系。
    一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督权是人大常委会的四大法赋权力之一,“一府两院”随着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产生而产生,他们必须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的这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是一种国家职能上的分工,而不是谁大谁小的问题,他们总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保证人民群众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
    二是权力与义务的关系。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既要监督又要支持,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对“一府两院”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但也有义务支持和帮助“一府两院”依法履行职责。监督与支持二者必须兼顾,不能顾此失彼,要寓支持于监督之中。只有这样,才能全面提高监督质量。
    三是重大原则问题监督和日常工作问题监督的关系。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监督应以监督重大原则性问题为主,而不能事无巨细,直接干预“一府两院”处理职权范围内的事情。对于重大的原则性问题该管就管,少一事不如多一事,而对于日常工作性问题,则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四是监督权和处理权的关系。人大常委会在工作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和通报,由他们自己去纠正,去解决,而不能越俎代疱,代替“一府两院”去解决,否则,只会挫伤“一府两院”工作的积极性。(责任编辑:刘舒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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