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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失职应严格追责

来源: 作者:吴超华 编辑:redcloud 2016-08-26 12: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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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3日,打开各门户网站,一条关于山西6儿童溺水身亡的信息成为各大媒体转载的热点。22日下午,平遥县发生一起意外溺水事件,6名儿童不幸溺水身亡,其中年龄最大的11岁,最小的为5岁。
    又是一次惨不忍睹的事实,不禁让人想起湖南新化5名学生游泳溺亡、贵州毕节5名男童垃圾箱中避寒被闷死事件。 这两起事件发生后,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追责。新化事件对该校校长、副校长和两位班主任进行了处理和立案调查。毕节事件,对包括两位副区长在内的11名责任人进行处理。力度之大、速度之快,让网友在扼腕痛惜的同时多了一份安慰。
    毫无疑问,这两起被追责事件的相关行政领导人的确负有相关管理或领导责任,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理。据2月23日中央1套晚间新闻播报,平遥6儿童溺亡事件发生的结冰河道周边没有树立任何警示标志、没有安全监管人员巡逻,这个垃圾如山的臭水沟就是当地的一个监管漏洞和安全隐患。同样,可以预测,相关管理责任人将会被追责,并受到处分。
    每当这样的悲剧事件发生的时候,相关媒体也会把监管缺位和如何处理相关管理责任人作为报道重点,挑剔的网友更是统一口径把矛头直指监管部门。而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责任的父母或者其监护人,更多的是同情与怜悯。以上三起事件中的未成年人都是有父母的,其监护人或委托监护人都是在位的,难道这些监护人的失职后果都应由监管部门来承担?其后果都是部门管理缺位造成的吗?
    我们更应该从未成年人监护责任的角度来看问题。记忆再把我们拉到小悦悦事件中,该事件发生后,首当其冲地被责难的是见死不救的路人,其次是肇事的司机,却鲜有媒体或舆论对失职的父母提出指责。很多网友用捐款表达了对事件的关注和对小悦悦父母的同情,几十万元的捐款蜂拥而至。以致有网友惊呼:严重疏失致幼儿死亡,不仅法律无惩处,而且居然给失职者经济补偿。
    我们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责任一章,第六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这样的责任追究是不是太轻了呢?
    查阅各地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或者实施办法,也鲜有明确对父母或者监护人失职要接受严厉惩罚的规定。父母确有监护的权利,也有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义务,如果履行义务缺位,从权责对等的原则来看,其权利享有人就应该接受相应的惩罚。人生而平等,孩子不是父母的附属,更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不能任凭父母随意处置。目前,我们可以向西方国家借鉴“12岁以下的孩童不能一人在家,必须有监护人陪同,否则监护人即是违法” 、“孩童因为无人照看而受到伤害或遇到意外,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被视作违反法律受到处罚。”等方面的经验。把类似于“不能让幼童独留家中或其他场所,随时都有人陪伴”等作为“硬规定”,甚至写进相关法律法规。
    其实,在我国《刑法》中有一条“过失致人死亡罪”,未成年人的死亡事件,无不与父母的监护失职有关联,悲剧往往由于监护人心理上的疏忽大意、行为上的不作为、监护管理上的缺位间接导致的。如果严厉地以该条罪名追究,恐怕大批的父母要被提起公诉并判刑。在实际中,相关案例要不就是明确的故意杀人罪,比如南京乐燕饿死两女童案件。要不就是出于对失去孩子父母的情感照顾或考虑到社会影响而没有提起公诉,真正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而定罪父母监护失职的少之又少,是不是也可以考虑设立“监护人失职罪”?
    悲剧就是把美好的东西毁灭给人看,这些事件中的未成年人都是清晨的太阳、家庭的希冀、祖国的花朵,这么美好的东西一次次毁灭给我们看。可以预知,这样的悲剧昨天发生过,明天还会有发生,惨痛的事实一再说明,仅仅靠道德的谴责是对生命的漠视、法律规定的缺失是对未成年人生命权的忽视。不管是不是意外,无论你是同情还是捐款,父母都要追责,监护人都要接受法律的强制和惩罚。(责任编辑:刘舒尹)

作者:吴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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