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大网>人大文苑>文字之窗>正文

管窥吉首市人民法院队伍建设

来源:吉首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 作者:敖为福 编辑:redcloud 2016-08-19 12:18:00
湖南人大微信
公众号二维码
—分享—
    队伍建设是人民法院的永恒主题,也是抓好审判等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近年来,吉首市人民法院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主动接受市人大的有力监督,积极争取市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秉持“建一流班子,带一流队伍,创一流业绩”的工作理念,狠抓审判机关队伍建设,市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积累了丰富经验,为吉首市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提供了坚强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广大人民群众给予了充分定。         
    一、 吉首市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主要情况
    (一)是坚持以班子建设为核心,突出法院能力建设。着力建设“学习型法院”,不断提高广大法官的办案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每年不断涌现一大批受到省、州法院表彰的“办案能手”和“优秀法官”,在人少案多的情况下,市法院每年审执结各类案件在2000件以上,占全州基层法院及结案总数的25%。
    (二)是坚持以司法为民为目标,突出司法作风建设。率先创立“大立案,大调解”工作机制。实行“调判结合,调解优先”,把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化解在基层。创立巡回办案制度,秉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深入田间地头化解诉讼纠纷,解决了老百姓打官司难的问题。创立司法救助金制度,大力彰显司法人文关怀。每年向特殊申请人发放司法救助金20余万元,较好地解决了特殊群体的特殊困难。
    (三)是坚持司法廉洁为抓手,突出司法廉政建设。建立和完善“一岗双责”制度,严格实行错案追究制和分管领导责任追究制,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司法廉政建设。同时,坚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社会监督。积极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人大交办的信访件,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及时提请人大任命人民陪审员;不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旁听重大案件审理、听证和执行,将审判工作、法官队伍建设始终置于人大的有力监督之下,多层次、多层面地推进司法廉政建设,确保了法官队伍的清正廉洁,审判活动的风清气正。
     二、市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一)一些法官司法能力与社会期盼有一定的差距,处理新类型及复杂疑难案件的水平不高。有的法官司法作风不够端正,司法为民服务意识比较淡薄;有的司法行为不够规范,司法文书的送达、履行不够严谨,与公、检、司部门的配合不够紧密;“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法官方法比较简单,司法经验不足,庭审、调解能力尚有欠缺,超审限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案件存在的诉讼难、执行难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
    (二)吉首市人民法院编制偏紧,案多人少、年龄结构老化矛盾比较突出。近五年来,吉首市人民法院每年审结各类案件均在2000件以上,占全州基层法院收结案总数的25%,为全州其他基层法院两倍以上工作量,审判一线的法官人均办案件数在50件以上,办案法官每4天要审结1件,审判任务十分繁重,办案法官压力大,审判力量不足与办案压力大的矛盾比较突出,客观造成一些法官流失。法官队伍年龄结构老化,“40、50”法官占绝大比重,法官年龄结构断层、青黄不接的现象日渐显现。
    (三)市人民法院聘用的人民调解员、执行员(聘用法警)、书记员等人员专项保障经费不足。按照《法官法》、《法院组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人民法院的执行员(聘用法警)、书记员、人民陪审员“三员”经费“应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目前,“三员经费”中,执行员(聘用法警)、书记员虽每人每年己按1万元列入,但随着物价水平的增长,目前己明显不足;人民陪审员交通、误工补助费还没有列入财政预算。
     三、关于市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狠抓法官队伍建设。着力深化思想政治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干警司法为民观念;着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强化业务培训和实践锻炼,努力提高广大干警适用法律、化解矛盾、做群众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着力加强司法作风建设,积极参加“司法公正湘西行”活动,通过“大走访、下基层、解民忧”等活动,增进法官与群众感情,坚决查纠“冷、硬、横、推”、“庸、懒、散、奢”、“吃、拿、卡、要”等损害群众利益、伤害群众感情的不正之风,认真解决执法不严、裁判不公和诉讼难、执行难等人民群众热切期盼解决的热点问题,努力提高司法公信力;着力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加强警示教育,完善审务督查、廉政风险防控等防控制度,确保法官清正、法院清廉、司法清明。
    (二)进一步夯实法院队伍建设的工作基础。要争取多方支持,力争法官编制有所增加,实现法官人数与办案数量相适应,逐步化解“案多人少”的矛盾;要重视年轻法官的选拔培养,通过招考、选调等方法,吸引大批优秀法官,从严治警与从优待警相结合,重视对法官政治待遇、经济待遇的提高,推动法院队伍年轻化、职业化发展,逐步解决法官队伍年龄结构老化,人才流失的现象。
    (三)进一步切实解决法院法定聘用人员以及特殊工作专项经费保障问题。按照《法官法》、《法院组织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法院聘用的执行员(聘用法警)、书记员、人民陪审员的专项工作经费按实际需要列入财政预算。司法救助专项基金应考虑物价因素有所增加。死刑执行经费要考虑“上级法院调整执行”的新情况,专门专项列入。 (责任编辑:刘舒尹)

来源:吉首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

作者:敖为福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