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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吉首市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及对策

来源:吉首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6-08-15 13: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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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调解制度是党的领导下继承和发扬我国民间调解传统,经历了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历史阶段的实践,不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一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具有中国特色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在群众生产生活中,通过调解各种矛盾纠纷,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被誉为化解矛盾的“东方之花”。随着社会发展进程的不断加快,社会对人民调解工作要求越来越高,尤其是农村人民调解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为进一步探索我市农村人民调解工作在新形势下的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力求找出目前制约农村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和发展问题,吉首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要点安排,组织调查组先后深入到排吼乡、丹青镇、双塘镇、司法局等乡镇及市直各部门进行调研,并将调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吉首市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及成效
    (一)领导重视、健全机构,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组织网络不断完善。全市15个乡镇(街道)和170个村(社区)均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形成了以乡镇(街道)司法所为枢纽,村(社区)调委会为基础,乡镇(街道)调委会为骨干,其他调委会为补充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网络体系。全市共有农村人民调解委员会185个,村(社区)人民调解员1283人。
    (二)乡镇作为、广泛宣传,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群众基础扎实。我市乡镇结合“六五”普法、“12.4”法制宣传日等活动,通过墟场、歌会、鼓节等重大节假日采取贴标语、发资料、现场调解等多种方式加大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力度。市司法局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对乡镇人民调解员骨干进行专题培训。同时,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村(社区)调解主任、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保证全年接受培训次数不少于2次。通过培训,不断增强人民调解员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升了广大人民调解员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技能,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探索工作方法,人民调解工作质量不断提高。针对社会转型期各类矛盾纠纷凸显的实际,各乡镇(街道)不断探索新时期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新举措。排吼乡人民政府与市公安局紧密配合,积极整合公安和司法资源,在排吼乡派出所建立“排吼乡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所人民调解室”,实现人民调解和公安机关行政调解的有效衔接。己略乡人民政府推行党员评议化解机制,全乡10个村均成立了由5到7名党员组成的矛盾纠纷评议化解小组,选一名德高望重的老党员担任组长,并制定评议小组工作职责和制度。每月对村里所发生的矛盾纠纷化解情况进行一次评议,使矛盾化解工作更加“公开、公平、公正”,成效明显。白岩乡实行“快、准、稳、诚、狠”五字调解方针,要求到达现场快、情报准、情况稳、调解诚、打击狠,做到人民调解与司法打击相结合,对人民调解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支持作用。
    (四)完善机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成效显著。一是建立矛盾纠纷排查机制。以“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工作为抓手,各级调解组织通过定期排查,及时发现不稳定因素并加以化解,从源头上预防减少了矛盾的发生。二是建立矛盾纠纷化解“联动、联调、联控”的三联机制。加强与周边乡镇(街道)及上级部门的联系,整合调解资源,调动各方力量,高效调处各类矛盾纠纷,稳步推进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三是加大保障机制。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做到“八有”、“六统一”,加强对人员配置、经费保障、办公场所的配备,基层调解工作条件逐步规范。近年来,我市农村化解各种矛盾纠纷3559件,调解结案率达98.5%。全力维护了社会稳定,有效发挥了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实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农村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人民调解工作受重视程度仍然不够。一是少数乡镇党委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认识、重视和支持力度不够。二是由于一些调解协议执行难,一些当事人直接寄希望上级政府或通过诉讼解决,使人民调解工作职能难以得到有效发挥。“信访不信调”的案件较多,没有注重发挥调委会作用,一些基层领导“轻防重打”思想仍然突出。
    (二)农村调解基层基础工作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我市乡镇农村建立了村级人民调解室,但发展不平衡。个别村仍没有专门的人民调解室,没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标牌。调解工作程序不够规范,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制作及材料立卷归档等工作做得不够完善、不规范,资料缺失现象较为普遍。
    (三)农村调解队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存在年龄偏高、文化程度偏低、法律素质偏低的现象。一是人民调解员多数文化程度偏低,对法律、政策了解得不全、不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二是调解工作方法方式较陈旧,在调解方法上还停留在说教和情感影响上,主要依靠调解人员的年龄大、辈份高为调解的基础进行,在调解方式上依法、依规、依政策偏少。三是人民调解员队伍不稳定。
(四)农村人民调解经费保障不足。按照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但我市乡镇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没有列入财政预算,村级调解员没有工作报酬,基本上调解员是自己掏钱办事,解决自己的交通费、误餐费,调解人员工作积极性难以有效发挥。
     三、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提高认识、加大宣传,营造调解工作良好氛围。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党委政府部门和乡镇要高度重视调解工作,运用好人民调解这一手段,更好的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服务。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方式,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制度在解决矛盾纠纷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让社会各界,尤其是基层农村群众认识、了解、支持人民调解工作,优化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环境,使人民调解职能得到充分有效发挥。
    (二)进一步强化指导,建立健全农村人民调解工作长效机制。一是司法行政机关要规范农村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规范调解工作纪律与工作方法,使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有机衔接。二是加强学习培训,逐步实行考试、考核制度,培养一批既懂相关法律和政策,又具有较强调解能力和技巧的人民调解员,切实提高农村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三是加强农村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把农村人民调解阵地建设、规范化建设纳入基层政权建设中来。四是加强对村规民约修订、完善的指导。针对实际情况,修订、完善村规民约,杜绝矛盾纠纷的发生和提高发生矛盾的解决质量。
    (三)进一步创新机制,着力构建农村“大调解”格局。整合人民调解、信访、综治和各职能部门力量,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调解资源,探索建立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着力构建“大调解”格局,实现资源共享、协调发展。
    (四)进一步加大经费保障力度,确保农村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展。要将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补贴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稳定调解队伍,落实好人民调解员的劳动报酬和培训经费,建立行之有效的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责任编辑:刘舒尹)

来源:吉首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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