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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财政监督的几点思考

来源:津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 作者:吴峰 编辑:redcloud 2016-08-19 10: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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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财政预算进行监督,是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也是人大及常委会履行监督权的一项重要内容。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对人大监督财政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就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和监督。近年来,津市市人大认真贯彻《预算法》、《监督法》,深入细致的开展财政预算监督工作,有力地推进了政府预算编制的科学透明进程,但在监督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尚未解决的问题。结合工作实际,围绕新常德新创业建设要求,就如何提高地方人大对财政预算审查监督,依法规范政府的理财行为,我们进行了一些思考和探讨。
    一、县级人大在预算审查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审查和批准财政预算形式化。县级财政预算现一般先由党委、政府定盘子,再由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这样,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不能对预算草案进行深入的审查,也不可能对预算草案提出一些实质性的意见,加之政府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预算报告过于笼统,使人大常委会监督成了流于形式的程序性监督。
    (二)监督财政预算执行表面化。多数县级人大审议批准的财政预算,人大在监督过程中,仅仅是听取汇报,就报告事项进行监督,这种浅层次的监督实效性不大。就政府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受不确定因素影响,对预算执行不严格,经常随意调整性,甚至有的预算资金没有落实到具体的项目上,导致“部门申请、领导批条、追加预算”等隐性分配或二次分配,变成“一年预算,预算一年”,人大常委会对政府的这种做法也只能被动地采取事后“追认”的监督形式。
    (三)专业人员相对缺乏。由于县级人大财经工委工作人员少、对口联系部门多,缺乏精通业务的专业人员,在时间上、技术上和人力上都难以提出有效的意见建议。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的财经知识较为缺乏,使人大常委会既难以对预算草案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又难以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全方位的有效跟踪监督。
    二、加强财政监督的对策与思考
    (一)把好“四关”,提高预算审查监督的完整性
    1、把好“初审关”。要求政府及财政部门早编预算、细化预算,在人代会举行一个月前,将预算草案提交人大常委会,预算收支总表要列出清单并附预算收支说明,要求将预算收支全部安排落实到具体项目上,除预备费外,做到全额预算。财经工委在对财政预算草案进行初审时,除了审查农业、教育、科技、卫生等重点支出是否按照法定比例安排外,还要突出对重点项目支出、重点部门预算安排、政府举债融资计划、举债准备金的安排使用等情况的审查,要求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偿还政府举债产生的利息支出。通过对重点内容的审查,使预算编制审查更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在此基础上再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报告。
    2、把好地“执行关”。要求政府及时报告预算执行中的重大情况,财政、税务等部门按月向人大常委会报送预算收支和税收进度报表等资料。同时深入到有关部门单位了解掌握预算执行情况,通过组织对财经法规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项调研,支持督促财政、审计部门加强监督等方法,加强对财政预算收支执行情况、预算超收入使用情况、部门和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使预算执行全过程置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之下。
    3、把好“调整关”。经人代会批准的预算,任何人、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确需变更或调整的,市政府应当编制调整方案,列明调整的原因、项目、数据、措施及有关说明,于当年10月底前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严格防止“先斩后奏”。在预算调整前,对市政府提出的预算调整(草案)认真初审,有针对性地对全市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解,掌握第一手资料,为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提供了详实依据。
    4、把好“决算关”。主要看财政部门决算与人代会批准的年初预算和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调整预算之间的差距有多大,其决算是否真实,收支是否合法,政府执行预算是否严肃认真。财经工委要结合审计机关每年依法对上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的报告,对决算草案初审后,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审查情况,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财经工委提出的决算审查报告,经过审议作出是否批准决算的决定。
    (二)突出重点。增强预算审查监督的实效性
    重点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性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为做好这项监督工作,市人大常委会首先是针对各项专项资金支出的不同特点,督促政府用相关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并监督政府和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制定的规定做好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审批、资金拨付、项目检查验收、竣工审计等工作,保证专款专用,各专项资金都能用到刀刃上;其次是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制度,尤其是对政府通过融资来进行建设的项目,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进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以减少因序盲目决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通过对政府债务计划的审查和监督,使政府科学合理编制举债与还债计划,并督促政府切实加强对举债项目的效益评估和负债管理,将政府性债务控制在财政可承受的风险范围内,监督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加强和改进对财政工作的监督,推进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由程序性向实质性转变,从而促使财政工作更加规范有序高效运行。
    (三)创新方式,增强预算审查监督的权威性
    首先是结合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搞好调查研究。对预算管理的全过程、各个方面认真调查研究,掌握真实情况。人大常委会采取走访有关预算单位和人大代表、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就预算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为常委会监督提供第一手材料,为政府加强财政管理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意见。其次是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将人大监督与审计监督有效结合起来。要求审计部门重点加强对政府重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尤其是对政府通过融资来进行建设的项目要全面审计,分析融资资金产生的效益,把对资金使用的真实、合法审计与效益审计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审计的层次和水平。第三是在跟踪监督上下功夫。财政监督工作最忌“一议了之”或“一作了之”,如果不进行跟踪监督,审议意见和决议、决定就会成为一纸空文,产生不了监督效果。因此,对审查批准决算的决议、审计工作报告提出的审计意见以及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议意见,要跟踪监督到底,确保落到实处。尤其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要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整改,坚决纠正,该追究责任的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杜绝“屡审屡犯”的现象发生,以严肃财经纪律,增强监督的权威性。
    (四)完善制度,增强预算审查监督的规范性
    一是逐步推行“阳光监督”、“阳光财政”,增强预算的透明度。年初预算草案及部门预算编印成册发到每个代表手中,并把人大审查批准的预算向社会公布,进一步实现预算的公开化、透明化,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二是建立和完善了日常工作联系制度。主要是继续推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逐月报告制度、建立了主任会议每半年听取一次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制度以便人大常委会适时掌握情况;三是建立了预算执行重大事项专题调查制度。在财政预算执行中,对减收、增支幅度较大的事项,财政部门要向人大常委会作专题汇报,人大常委会要开展对预算执行情况的专项调查;四是建立和完善了财政特定资金审查监督制度。主要是建立和完善财政专项资金、非税收入、政府融资资金及财政担保资金等特定资金的审查监督制度。要求政府和财政部门对财政借款的额度和范围、借款用途、还款期限、还款保证、借款责任、借款审批人等方面要有具体规定,借款要有可行性认证,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有效运转;要求政府对投融资资金要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对举债规模要制定中长远规划,项目执行、资金监管、偿还等方面要建立具体的制度,建立健全债务风险预警机制,落实偿债金来源和偿债责任,进一步扩大偿债准备金来源;要加强对财政债务资金和借出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以防范财政债务风险的发生。
    (五)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预算审查监督水平。
    一是强化培训。要加强对人大代表尤其是人大机关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认真学习经济理论,特别是财经知识,不断提高监督水平。二是引进“专才”。通过公开招考,选拔一批具有专业知识的大学毕业生或具有实践经验的社会人员进入人大,或者从政府经济部门选调部分从事财经工作、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人才到人大从事财经监督工作,逐步地引进“内行”。三是借助外力。首先,要充分发挥审计部门的作用。其次,要成立人大预算监督审查组。在人大机关现有专业人员偏少的情况下,由常委会从审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聘请专家或经验丰富的实际工作者,组成预算监督审查组,参与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审批等全过程,及时提出意见建议,为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建言献策,弥补相关专业的不足,确保财政预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责任编辑:陈柳)



来源:津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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