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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修订草案)》立法调研的实施方案

来源: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7-02-20 16: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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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人民侨外函[2013] 6 号

  关于开展《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修订草案)》立法调研的函

  各市州人大常委会、省直相关部门:

  《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订已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13年立法调研论证项目。为做好《条例(修订草案)》的调研论证和起草修改工作,进一步推进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省人大民侨外委会同省民委于2013年3月至10月组织开展立法调研。请按调研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填写好调查表格,并将书面调研报告和条例修改意见(含电子版)于7月30日前发我委法制处。调研实施方案和《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第一稿》附后,请直接登录省人大网首页后,点击“专题策划”栏,再进入“民族团结进步行”专栏下载方案和《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第一稿》。

  联系人:彭宏科 0731-85309281,85309283(传真) 13739086278 674084467@qq.com

  省人大民族华侨外事委员会

  2013年5月23日

  关于开展《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修订草案)》立法调研的实施方案

  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决定将5件关于修订《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议案交省人大民族华侨外事委员会审议,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条例》的修订已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13年立法计划调研论证项目。为做好《条例(修订草案)》的调研论证和起草修改工作,省人大民族华侨外事委员会会同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拟于2013年3月至10月组织开展立法调研。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保障散居少数民族平等权益,促进散居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调查全省各级各部门贯彻实施《条例》的基本情况,找出《条例》存在的不一致、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了解全省散居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深入调研,科学论证,提出调研报告及《条例(修订草案)》。

  二、调研内容

  (一)全省散居少数民族的分布情况和6个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99个民族乡及所在县2005年、2010年、2012年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详见调查问卷);

  (二)各级国家机关制定的关于散居少数民族和散居少数民族地区的优惠政策及落实情况;

  (三)各级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和财政转移支付,扶持散居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社会事业的情况;

  (四)针对民族乡或少数民族公民的有关税收和粮食定购任务减免政策取消后的替代优惠政策情况。

  (五)散居少数民族干部人才的培养、选拔和使用情况。

  (六)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的情况或少数民族考生加分情况及在散居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定向招生的情况。

  (七)全省14个市州的城市少数民族工作和流动少数民族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情况。

  (八)全省14个市州的清真食品生产服务、扶持政策及管理情况。

  (九)市州县民族工作机构设置情况。

  (十)《条例》实施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不一致、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

  (十一)散居少数民族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对上级国家机关进一步加大帮扶力度的政策建议。

  (十二)其他事关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护、散居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和《条例》修改完善的重要问题。

  其中第(四)项和第(八)项采取专题调研的方式进行,第(四)项由省民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第(八)项由省人大民侨外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调研安排

  (一)3月,省人大民侨外委会同省民委制定立法调研方案、成立《条例(修订草案)》调研起草小组,在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莲玉领导下开展工作。省人大民侨外委主任委员石光明任组长,省民委主任徐克勤、省人大民侨外委副主任委员彭清国、刘路平、省民委副主任田代武任副组长,省人大民侨外委其他组成人员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民委、省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任成员。工作人员从省人大民侨外委和省民委抽调。

  (二)4月至5月,调研起草小组编印立法参阅资料,在对2010年、2011年的立法、执法调研成果和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代表提交的议案进行研究的基础上,起草形成《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随同立法调研方案下发各市州、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民族乡所在县。

  (三)5月至7月,委托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开展立法调研,并就《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各市州、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民族乡所在县将调研报告及修改意见于7月底前报省人大民侨外委。

  (四)6月至8月,调研起草小组到省内散居少数民族地区实地调研,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特别是人大代表的意见;赴外省考察。

  (五)8月,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寄送省直有关部门并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具体安排:

  1、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座谈会。参加单位为: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农办、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统计局、省旅游局、省粮食局、省地方金融办、省移民局、省扶贫办。

  2、有关社会管理部门座谈会。参加单位为: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体育局、省宗教局。

  (六)9月,召开立法论证会,邀请立法工作专家学者参加,对《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论证。

  (七)9月至10月,调研起草小组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综合,形成立法调研报告和《条例(修订草案)》,并提交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八)11月至12月,适时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争取将《条例修订草案》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计划提请审议项目。

  四、调研要求

  1、请省直有关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结合本部门职责开展立法调研,并提供书面修改意见及相关资料。

  2、请各市(州)、县人大常委会参照本实施方案开展立法调研,并提供数据翔实、真实准确、说服力强的调研报告和书面修改意见。

  3、湘西自治州主要就调研内容的(七)、(八)、(九)项开展调研。

  4、请各级统计部门、民族事务部门协助提供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相关数据。

  联系人:彭宏科 0731-85309281 13739086278

  674084467@qq.com

  省人大民族华侨外事委员会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201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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